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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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暴力方式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260次举报
2017-04-19

【审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同案犯,以行为人用身体阻挡、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与此同时同案犯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属于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因行为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与同案犯劫取财物的行为同时进行,无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罪。据此,行为人与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劫取财物,依法构成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关 键 词】

刑事 抢劫 身体阻挡 限制人身自由 劫取财物 非法占有 财产权 人身权 同时进行 威胁行为 转化型抢劫

【基本案情】

20043月,谢来喜为提取现金驾驶吉普车前往中山南支行分理处(交通银行中山南支行分理处),其提取现金十二万元人民币后将该笔款项放入塑料袋中,然后走出中山南支行分理处。上车之后,谢来喜将装有现金的塑料袋放置在副驾驶位置上,准备驾车离开。守候在旁的王X随即上前用身体阻挡驾驶座左侧车门,致使谢来喜无法下车,与此同时,屠XX上前打开副驾驶位置的车门,并夺取装有十二万元现金的塑料袋,然后逃离。屠XX夺取十二万元现金后,王X随即准备逃离,但因谢来喜下车呼救,周围群众随即追赶并将屠XX、王X抓获,然后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经将十二万元现金追回并发还谢来喜。中心医院(汕头市中心医院)作出的医疗鉴定认定,屠XX、王X均属重度聋哑。另查明,屠XX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实施上述行为时属于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王X未满十八周岁。

公诉机关以屠XX、王X犯抢劫罪,提起公诉。

屠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屠XX的辩护人辩称:屠XX系重度聋哑人,且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屠XX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谢来喜的实际经济损失,亦未对谢来喜造成身体伤害。

王X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犯罪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抢劫罪,公诉机关定性错误;其系聋哑人,又是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系因被拐骗而参与犯罪。

王X的辩护人辩称:王X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重度聋哑人且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X系受他人诱骗而参与犯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争议焦点】

行为人伙同同案犯分工配合,以行为人阻挡受害人行动、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协助同案犯夺取受害人财物,其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屠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王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屠XX、王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因此,抢劫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手段上来看,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还包括其他方法。具体而言,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能够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本案中,王X伙同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配合,由王X阻挡被害人谢来喜下车,屠XX夺取财物,最终达成抢劫财物的目的,故王X伙同屠XX实施的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王X提出,其犯罪行为构成抢夺罪,而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抢夺罪的犯罪客体并非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实施抢夺案件中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系被害人的财物,并非被害人的人身。而王X用身体阻挡被害人谢来喜下车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方式实施抢劫行为,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而且同案犯屠XX趁机夺取财物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同时,王X、屠XX系同时实施犯罪行为,没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威胁手段,不符合转化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此,王X、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论处。但鉴于屠XX、王X系重度聋哑人,且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应减轻处罚;同时王X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亦应减轻处罚;屠XX、王X均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尚未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屠XX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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