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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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携带枪支弹药贩卖毒品并持枪射击公安人员应加重处罚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84次举报
2017-04-19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出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行为人贩卖毒品被公安人员发现后,为了逃避,抗拒抓捕,在逃跑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枪支朝公安人员射击,属于使用武器掩护毒品犯罪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同时,有证人证实行为人存在携带枪支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极大的危害了毒品管理制度及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应对行为人以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贩卖毒品 加重处罚 持有枪支 氯胺酮 持枪射击【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莫XX在接到购毒者购买氯胺酮的电话后,于次日,随身携带一把从越南人手中购得的手枪和“K粉”、“冰毒”到约定地点(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凯迪阳光假日酒店)进行交易。莫XX以二百元的价格将毒品出售给王X,交易结束后因被公安人员发现,王X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王X身上搜出毒品氯胺酮2.48克。

  此后,莫XX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持有的枪支朝公安人员方向射击,而后将其身上携带的其他毒品丢在东盟大道的花带内,最后在跑到一个十字路口欲抢车逃走时被民警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缴获一支手枪和三发子弹。根据对枪支、弹药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示莫XX持有的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能够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子弹的枪支,三发子弹是弹药。并且通过调取的监控视频,在公安人员抓捕莫XX的过程中,莫XX于东兴市广场路一巷与新华路交叉路口处朝追捕的公安人员开了一枪,子弹在道路上有摩擦的火花产生。

  公诉机关以莫XX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贩卖毒品,案发后为逃避抓捕,持枪射击公安人员。案件发生后,根据民警的搜查笔录,鉴定报告、监控录像以及购买者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此种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应否加重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莫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莫XX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携带的枪支是因租住的地方已经退房,枪支无处安放,遂随身携带,而无主观携带枪支进行贩毒的故意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公诉机关述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莫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毒品犯罪,应加重处罚的情节有:1.涉案毒品鸦片达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3.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的;4.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的;5.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其中,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指罪犯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自己携带枪支弹药或者雇佣武装人员进行押送、掩护、警戒等,随时准备与国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武力对抗的行为。因武器本身的危害性,持有或携带武器掩护贩毒的行为,不仅给公共机关侦破案件带来阻碍,亦会危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从遏制恶性犯罪案件发生的角度出发,违法持有武器装备并在贩卖毒品时用以抗拒公安机关的抓捕,或者雇佣人员携带武器装备或动用武装力量以保护、掩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均应加重处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的是毒品而以牟利为目的出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应约与购买者进行毒品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发现,为了抗拒公安人员的抓捕而用随身持有的枪支朝公安人员的方向射击,以掩护其逃脱公安人员的追捕,公然与公安人员进行武装对抗的,属于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均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后果。根据上述对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加重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