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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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52次举报
2017-04-18

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标签:民间借贷|管辖|法院受理|公序良俗|婚外赠与

案情简介:2008年,郑某与张某协议约定:郑某借给张某100万元购房,张某用该房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一生做郑某情人。2009年,郑某因双方关系不洽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张某返还郑某已支付的70万元。

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本案郑某与张某所签协议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故该协议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协议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判决驳回郑某起诉。

实务要点: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王宓、王志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2/80:102)。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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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