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当事人作为“保证人”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林某与刘甲、刘乙是朋友关系,因刘甲与刘乙经营公司缺少资金,刘甲作为借款人于2012 年7 月向林某借款3 万元,并出具借条,刘乙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经林某多次催要,刘甲与刘乙总是借故拖延,故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刘甲立即还款3 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同时要求刘乙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因刘甲、刘乙2013年上半年离家出走一直未归,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两人均未出庭答辩。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林某与刘甲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刘甲应向林某返还3 万元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刘乙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在担保行为中,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法院支持林某要求刘乙对上述3 万元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提高,在日常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保障借出去的钱能够足额得到归还,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通常情况下,双方没有签订单独的书面形式保证合同,而是由保证人在借条上写上“保证人”并签名。双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重大争议。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未约定而推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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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