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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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七则之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40次举报
2017-04-17

06 . 欠条无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时起算

债务人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催收时亦未明确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时起算。

标签:诉讼时效一般规定欠条还款期限

案情简介:1996年,王某就所欠梁某货款,出具一份2.5万余元的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后,王某分别在2000年、2002年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货款未付。2015年,梁某诉请王某偿还欠款本息。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②本案中,由于梁某、王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王某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限进行过约定,故案涉买卖合同属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梁某向王某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时起算。判决王某给付梁某货款及利息。

实务要点:债务人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在催收过程中亦未明确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时起算。

案例索引:广西柳州柳北区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85号“梁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无还款期限债务合同案件超诉讼时效判定》(黎鹂、黄顶峰),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9:65)。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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