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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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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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离婚,就可以躲掉债务吗?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34次举报
2017-04-16

 朱思成、戴倩倩原系夫妻,2011年6月7日,二人与张建光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朱思成、戴倩倩因个人需要向张建光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15%。6月9日,张建光按约将100万元汇至朱思成银行账户。期满,二人未能还本付息,于是张建光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庭审中,朱思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并无异议;戴倩倩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以钱实际由朱思成使用,且2012年11月22日,其与朱思成离婚时明确约定该借款由朱思成偿还作为抗辩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戴二人向张建光借款事实成立,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且所借款项的支配不影响戴倩倩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的承担,其与朱思成之间的约定系夫妻间的内部约定,也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借款形成于离婚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均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离婚时虽然约定该债务由朱思成偿还,但该约定系朱思成和戴倩倩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张建光。
(图/文编辑:章菁)

(文中当事人均采用化名)

(文中图片来自互联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