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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思成、戴倩倩原系夫妻,2011年6月7日,二人与张建光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朱思成、戴倩倩因个人需要向张建光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15%。6月9日,张建光按约将100万元汇至朱思成银行账户。期满,二人未能还本付息,于是张建光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庭审中,朱思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并无异议;戴倩倩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以钱实际由朱思成使用,且2012年11月22日,其与朱思成离婚时明确约定该借款由朱思成偿还作为抗辩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戴二人向张建光借款事实成立,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且所借款项的支配不影响戴倩倩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的承担,其与朱思成之间的约定系夫妻间的内部约定,也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采用化名)
(文中图片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