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提供虚假证据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 000元整,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个月。到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某进行催要,被告张某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归还借款20 000元,并由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王某对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20 000元的诉讼请求,仅凭借条起诉,被告张某抗辩不存在借款事实,并提供公安机关的视听资料和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王某在庭审中自认款项没有交付的事实,系另有他因而出具的借条,故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20 000元的诉讼请求。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