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何某、单某夫妻存续期间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金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何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三次向原告借款计30万元。借款后,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现要求两被告给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自2014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2万元,自201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18万元,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向原告金某借款后,双方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发生在被告何某与被告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全部借款,应承担本次纠纷的相应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30万元,其中2014年1月25日借款2万元,被告何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4年9月22日借款18万元,被告何某陈述该18万元虽然自己没有收到但其表示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 2014年1月8日借款10万元,其中5万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何某,剩余5万元,原告主张向阚某账户转账26500元,采用现金交付给被告何某23500元,对此被告何某提出异议,表示仅收到转入自己帐户的5万元,且原告汇出账户余额反映该账户在汇出涉案款项时完全可以一次性足额转账支付10万元,但原告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故本院认定对2014年1月8日借条中款项10万元原告实际向被告何某出借金额为5万元;综上,本院认定两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某辩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债务系被告何某个人债务,对此被告单某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何某发生借贷关系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未能证明其和何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对被告单某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万元,自2014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2万元,自2014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18万元,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