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诉借款人王某、朱某、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肖某民间借贷纠纷高息案
原告顾某诉称,2013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朱某、肖某、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1份,约定被告王某、朱霜、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 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借款每月利率2.5%。被告肖某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2013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00 000元给被告王某。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王某、朱某、江苏某有限公司未及时还款,被告肖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朱某、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肖某连带给付借款200 000元以及利息(按每月利率2.5%,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朱某、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后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朱某、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 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肖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原告与被告肖某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肖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朱某、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2.5%,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对超过部分利息应不予支持。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自借款之日即2013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故判决被告王某、朱某、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顾某借款 200 000元以及利息(本金为200 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自2013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肖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肖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朱某、江苏普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