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服装有限公司无充分证据诉扬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被驳回案
原告常州某服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扬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确认被告基于经济困难、急需周转资金等原因分五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为3 422 082.64元。被告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该借款,逾期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并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屡次催要未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 422 082.64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9%算至还清之日止)、律师费5万元,合计3 482 082.6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常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出借人享有债权的权利外观。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还款协议及转账凭证等证据,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等,仅凭证人证言以及后补的还款协议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原告陈述及证人财务人员的证言对违背常理之处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打款凭证亦注明系货款而非借款,且双方一直存在着购销业务往来,该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借款,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驳回原告常州东奥服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