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证据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判断,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认定。
标签:证据规则|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民间借贷案情简介:2014年,简某向肖某借款。2015年,简某以未实名认证微信名称确认尚欠肖某6.6万元。肖某据此诉请简某偿还。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网上聊天记录属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判断,既需考虑电子证据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②本案中,依据肖某及与银行交易对账单中体现的转账时间、数额、名称,结合证人证言,推定收款人即本案被告简某。同时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借款金额6.6万元,判决简某归还肖某6.6万元及相应利息。
实务要点: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判断,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肖金平与简时抡民间借贷纠纷案”,见《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定案依据的法定条件》(黄志雄),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49)。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