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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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94次举报
2017-04-15

04 . 亲属间大额转账,后以保管合同为由主张返还情形

亲属之间大额转账,在无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时,应认定转账方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标签:民间借贷法律性质保管合同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2012年,辛某向其弟倪某账户先后转款500万余元。2013年,倪某与朱某离婚。2014年,辛某与丈夫于某起诉倪某、朱某,以前述汇款系委托保管为由主张返还。朱某、倪某称前述款项系用于合伙购买彩票。

法院认为:①被告方就其主张的与辛某存在合伙购买彩票关系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而保管合同系实践性非要式合同,以保管物交付为成立要件,辛某转账事实清楚,倪某虽未交付保管凭证,但该款系转账,银行记录清晰且辛某保有转账凭证,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包括倪某主张的合伙购买彩票关系时,应认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辛某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②于某在保管合同关系发生时虽未参与,但其基于与辛某夫妻关系,对涉案款项享有共同权利,且辛某与于某共同起诉,二人之间并无异议,故应认定于某主体适格。朱某与倪某虽已离婚,但保管合同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对保管合同知情且参与,倪某基于保管合同所负返还义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朱某与倪某应共同承担返还义务。判决支持于某、辛某诉请。

实务要点:亲属之间大额转账,一方嗣后以双方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而主张返还,在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时,应认定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转账一方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

案例索引:浙江湖州中院(2015)浙湖商终字第166号“干治平、鑫弥辰与倪红福、朱艳债务纠纷案”,见《亲属之间大额转账的性质认定》(彭瑞森、洪丽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0:71)。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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