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验即签收导致坏损货物不能赔偿
案情简介:重庆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原告钟先云与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新牌坊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依照与原告钟先云的合同约定,将一台投影机从重庆运往成都,并交由收货人李成杰先生。收货人在未打开包装查看的情况下,即在载有“以上货物件数、重量完全符合、完好无损”的快递单上签了字。回到办公室后,原告才发现投影仪已损坏,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对货物的损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货物承担的安全风险义务起于货物收运时止于货物交付收货人。收货人已经在快递单上签字,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