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承租人装修现值损失,出租人承担60%的责任
【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484号
【案情概述】
范某某自以为承租人先后与某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多份,租赁房产多处,因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范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被法院认定无效。租赁房产的装修现值经评估合计为354419元。
【法院观点】
深圳中院认为:某某公司作为出租方,在涉案房产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出租涉案房产,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范某某作为承租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原审酌情认定某某公司承担60%的责任,范某某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延伸】
在没有其他原因,仅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对装修现值损失的分担比例,不同的合议庭有不同的分担比例,但出租人承担的限制损失的比例基本都在50%-70%的范围间。如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