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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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房屋租赁纠纷中"合同无效"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08次举报
2017-04-14

六、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出租人需承担部分责任

【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615

【案情概述】

2012629日,平某公司将深圳市xxxxxx工业区某栋1-4楼的厂房出租给某某公司使用。201274日,某某公司将xxxxxx工业区某栋一楼的厂房租给葛某某,租赁期内深圳市普降暴雨,涉案房产被水浸,造成葛某某财产损失,对于葛某某的财产损失,某某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后,涉案房产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承租”涉案房产的《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

【法院观点】

深圳中院认为:某某公司将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转租予葛某某,而葛某某亦未审慎核实房屋合法产权状况即承租涉案房屋,双方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存在过错。本案中,暴雨水浸导致涉案房屋内设备及物品损坏,系因双方在履行无效转租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规定,自应由双方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程度对该损失进行分担。而某某公司上诉称水浸事故属不可抗力,其按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系立法针对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违约责任所设的免责事由,而与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承担无关,不适用于本案纠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的相关免责约定一并无效,因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故既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也不应依据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免责约定来判定是否应承担合同无效法律责任。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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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