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出租人需承担部分责任
【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615号
【案情概述】
2012年6月29日,平某公司将深圳市xx区xx办xx工业区某栋1-4楼的厂房出租给某某公司使用。2012年7月4日,某某公司将xx区xx办xx工业区某栋一楼的厂房租给葛某某,租赁期内深圳市普降暴雨,涉案房产被水浸,造成葛某某财产损失,对于葛某某的财产损失,某某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后,涉案房产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承租”涉案房产的《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
【法院观点】
深圳中院认为:某某公司将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转租予葛某某,而葛某某亦未审慎核实房屋合法产权状况即承租涉案房屋,双方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存在过错。本案中,暴雨水浸导致涉案房屋内设备及物品损坏,系因双方在履行无效转租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规定,自应由双方当事人按各自过错程度对该损失进行分担。而某某公司上诉称水浸事故属不可抗力,其按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系立法针对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违约责任所设的免责事由,而与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承担无关,不适用于本案纠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在该合同中的相关免责约定一并无效,因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故既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也不应依据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免责约定来判定是否应承担合同无效法律责任。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