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村镇住宅建筑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上加盖数层后整体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751号
【案情概述】
2014年7月26日,朱某某、谢某签订了一份《某某房屋承包租赁合同》,约定朱某某将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XX两栋数层高的自有物业承包给谢平代为管理。后法院查明,租赁房屋并未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根据朱某某提供的租赁房屋的《村镇住宅建筑许可证》,显示许可建设的仅分别为2层和3层的私人住宅。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出租人就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朱某某、谢某所签订的《樟坑房屋承包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的房屋,已超出及其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则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深圳中院认为:涉案两栋房屋均未按《村镇住宅建筑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存在违法加建的情形,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认定正确。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