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租仅取得了《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的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案号】(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523号
【案情概述】
2008年9月1日,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江某某出具了一份《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准予住宅施工。后该住宅由谢某某(江某某的儿媳)出租给某某公司使用。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人虽取得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龙岗区某某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但未领取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某某公司、谢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深圳中院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