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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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甲租赁公司诉乙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86次举报
2017-04-13

  【裁判要旨及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办理延期复审上岗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赔偿保险金。

  【基本案情】

  甲租赁公司所有的苏EXXXXX的中联牌泵车投保有乙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21日晚,甲租赁公司雇用的驾驶人李某在前进路、鹿城路工地操作保险车辆泵送混凝土过程中,因混入空气,发生爆管,泵送的混凝土冲出,致现场配合泵送的工人章某、黄某受伤。事故发生时,李某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载明作业类别机械作业,操作项目混凝土输送泵车,使用期自2006 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3日,无第二次复审记录。甲租赁公司分别与章某、黄某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总额148582.34元与工地有关方面结算后,付款68580元。后李某于2014年3月10日取得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甲租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昆商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甲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保险车辆为混凝土泵车,其于泵送混凝土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并非交通事故,故本案无需考查投保交强险情况。本案中,甲租赁公司、李某本人及工地现场的相关负责人即张某均认为,混凝土泵送过程中混入空气形成爆管进而致章某、黄某受伤,可以认定事故与生产安全有关。根据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的作业类别与操作项目,李某操作保险车辆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依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申请延期复审,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现李某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有效期内第二次复审记录、且至事故发生时使用期满已超过一年的情况下继续操作保险车辆,显已危害生产安全。保险条款以可区别的字体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单亦已明示告知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综上,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金不违反合同约定。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