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我院于于2012年11月2日受理了原告唐浩程与被告重庆旭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华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 386.2元,以后的按约定继续计算至房屋交付时止。旭华房产公司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取得了,交房需要的“两书一证”,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合格证》,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以邮寄和公告两种方式向原告送达了接房通知,原告认为房屋窗户有问题,责令旭华房产公司整改,因此拒绝接房。由于旭华房产公司取得了交房的“两书一证”,达到了交房的条件,且已通知原告前来接房,故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唐浩程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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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开放商在取得“两书一证”,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合格证》后,就达到了交房的条件,如果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购房者前来接房,购房者逾期不接房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购房者需承担房屋交付后的风险。如果房屋存在瑕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整改,并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损失。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