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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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13次举报
2017-04-12

商品房定向购买指标转让协议不违法,应认定有效

商品房定向购买指标转让实质系对房屋预期定购资格的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有效。

标签:合同效力|效力性规定|房屋买卖|定向购买购买转让

案情简介:2003年,熊某将定向购买商品房的认购权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同一政府系统单位工作的张某。因熊某事后拒办更名手续致诉。

法院认为:①熊某基于政府系统单位职工特定身份,有权取得购买本单位定向销售房屋资格。案涉购房指标转让实质系对熊某预期定购房屋资格的转让,是一种权利转让。事后,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取得购买商品房资格。张某和熊某约定有偿转让指标,张某亦实际支付了转让费,并以熊某名义向开发商交纳了购房款,该指标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②对于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房屋定购资格是否能够进行转让,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张某与熊某关于房屋定购资格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开发商亦以允许交纳过户费用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方式,对此种转让予以认可,故应认定该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有效。故判决确认案涉认购指标转让协议有效,熊某配合张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张某负担,张某支付给熊某余下购房指标转让费。

实务要点:商品房定向购买指标转让协议实质系对房屋预期定购资格的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湖南长沙中院(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1888号“张某诉熊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张益华诉熊群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竺雨迪、钟建林),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4/82:120)。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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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