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二份商业三者险不能免除交强险的投保义务
案 情
高某为其自有机动车辆投保了两份商业三者险及车损险,但未投保交强险。在商业三者险生效期间,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徐某受伤、两车受损,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未果,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0185.67元。高某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高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高某的再审申请。高某向徐某履行了上述赔付义务后,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诉至法院而形成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而高某未投保交强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由其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的,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合同承担责任。本案中,高某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向伤者徐某赔付的10185.67元费用均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但由于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该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高某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张保险公司赔付该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高某起诉,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点 评
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投保具有法定强制性。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原则、保障范围、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均不同于交强险。因此不能以商业三者险代替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商业三者险,也不能代替投保交强险。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