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车载货物滑动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案 情
顾某系苏NFC377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其中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一)项约定:“被告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2015年8月11日,顾某雇佣的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车沿205国道行驶时,遇情况紧急制动,造成车上货物向前滑动,致车辆损坏,无人受伤。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该车支出修理费47160元、施救费1300元。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该车损失为车载货物滑动造成,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保险法》不利解释规则,案涉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一)应理解为车辆在正常行驶或者静止状态下,车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包括发生意外事故致车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形。本案被保险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遇情况紧急制动,车上货物向前滑动撞击驾驶室而造成的,而非被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或静止状态下车载货物撞击所造成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责任免除范围。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4460元(扣除残值等)。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点 评
本案涉及保险法的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涉案保险条款规定“被告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本意在于督促被保险人装载货物时应当谨慎,将货物捆绑牢固,防止因货物捆绑不牢固撞击车辆造成损失。因此,该条款一种解释是在所有情况下车载货物撞击车辆本身造成损失,保险人不赔偿;另一种解释是当车辆静止或正常行驶时,车载货物撞击本车辆造成损失,保险人不赔偿,不包括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时驾驶人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或避让措施而导致车上货物撞击本车的情况。显然,遇到紧急情况时因驾驶人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或避让措施而导致车上货物撞击本车造成损失,并不属于被保险人捆绑货物不牢固等原因造成的,出现此事故也属于意外,保险人在此种情形下不赔偿也不利于鼓励驾驶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制动或避让措施,从而总体上减少损失发生,因此应当按照不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第二种解释,保险人应当赔偿。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