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石某入职南海某外贸公司负责电子产品销售,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石某)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否则公司有权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没想到入职后不到半年,石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因孕期反应严重,加上石某经常请假去产检,今年7月1日,公司以石某违反约定为由辞退石某。石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万元。
仲裁结果:支持石某的仲裁请求
说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虽然石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的条款,但因其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所以是无效的。该公司“不得怀孕生育”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女职工生育权利的干涉和侵犯。公司违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