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袁某应聘到佛山一家品牌电器店工作,双方除签订3年劳动合同外,还约定袁某须在本店工作到劳动合同期满,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入职后,袁某在佛山和广州共参加5次培训,主要内容为电器安装技巧以及安全问题。今年4月9日,合同期满前两个月袁某提出辞职。单位同意,但要求他承担培训期间的差旅费860元和培训费3900元。袁某不同意,该电器店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劳动者该承担职业培训违约金吗?
仲裁结果:该单位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说法: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该电器店安排袁某参加的大都是3-5天的短期培训,性质上属基础职业培训,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培训,因此不得以此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