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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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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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80次举报

案情摘要:吉某在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热处理工作。2014年3月3日,持盖有甲医院医疗专用章的《疾病诊断书》向公司申请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病假休息。经公司要求其提供病历等其他证明材料后,吉某提供了乙医院出具的就诊病历,载明的就诊时间分别为2013年1月28日以及2013年8月26日。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多次电话沟通后,吉某仍未提供符合规定的请假手续。2014年4月2日,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吉某请假手续不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一直未来上班,应视为旷工,并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为由,向吉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吉某认为公司趁其患病期间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440.28元。


法院审判: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吉某申请病假时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医院病历,违反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即“员工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病假需市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经批准后可休息。”其后提供的疾病诊断书反映的内容与其申请病假时所称就诊医院和就诊时间均不一致。吉某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病历证明,未经核准自行离岗近一个月,经所在部门领导多次沟通、催促,既不完备请假手续,也未实际到岗工作,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依《员工手册》作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了吉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裁判要旨: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休息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病假,并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小病大养”甚至“无病装病”的现象,既增加企业成本,也对企业正常管理秩序造成消极影响。根据病假休息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或者请假手续不符合规定未被批准即离岗休息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擅自缺勤,并根据不同情况对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予以分别处理。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