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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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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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案例--双倍工资问题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57次举报
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终止劳动关系而持续用工,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回放】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徐州某文化公司与段某分别签订四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2012年底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没有同段某签订劳动合同,段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14年3月。2014年3月该公司以段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其发送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段某认为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赔偿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段某经劳动仲裁后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州某文化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后,如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持续用工,否则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徐州某文化公司主张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段某拒签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徐州某文化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28600元、双倍工资28600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段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之间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直到2014年3月才解除与段某的劳动关系,显然存在过错。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