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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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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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案例——加班工资 特殊行业特殊算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39次举报
  原告方某于2007年2月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岗位为洗车工。双方曾于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8月1日订立三份用工协议书,最后一份用工协议书没有终止期限。2014年4月,公司将全体洗车工外包给物业公司,方某不同意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 被告公司解除了与方某的劳动关系。原告方某表示其每天工作7小时,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到下午2点,天天上班,全年无休息,单位拖欠其加班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
       原告虽然从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上符合加班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特殊行业,特别是一些服务性行业,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前便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情况,即不能每周固定时间休息,平时五点之后、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可能存在加班的情况。但双方在确定工资总水平时已经考虑了上述工作特点,单位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如果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无需再补足加班工资。本案根据原告每月工资收入情况和工作时间,被告无需再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