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冒用他名工伤责任要赔偿
【案情概要】张某甲以张某乙的名义与苏州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张某甲或者张某乙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2月28日,张某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张某甲的家属因公司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问题诉至仲裁机关,后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张某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亡,公司未为张某甲或张某乙交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尽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瑕疵,但是认定劳动关系应从事实出发,如果可以查明实际劳动者的身份,应当确认实际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冒用他名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看用人单位在事发时是否为劳动者(冒名的劳动者或者实际劳动者)缴纳社保,虽然冒用他名的劳动者存在过错,但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冒名的劳动者或者实际劳动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为冒名的劳动者交纳社保,那工伤赔偿责任要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过错来具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