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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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相关案例十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80次举报

案例五:合同解除附随义务不能免


【案情概要】罗某系XL日用品公司员工,2009年7月25日,罗某在骑电动自行车途中摔倒受伤,2010年11月18日,公司以罗某已过医疗期及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与罗某解除了劳动关系。2011年4月20日,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双方调解结案。

 

后罗某以该公司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未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其失业至今,社会保险无法缴纳,经济受损为由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罗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XL日用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罗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影响罗某再就业,判决XL日用品公司赔偿罗某工资损失19590元。


【法官寄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然对对方负有法定的附随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这些法定附随义务的履行,既是为了不影响劳动者再就业,也是为了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双方均应当遵守。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