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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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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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相关案例十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68次举报

案例四: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没商量


【案情概要】张某于2005年9月12日入职某塑胶模具公司,自2008年起担任仓库主管。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严重失职,导致公司、员工受到经济、财产、生命、健康或声誉的危害或损失的,部门主管可选择辞退。张某妻弟刘某于2006年10月17日入职公司,任仓库管理员。2007年7月12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在公司内有亲属、同学、同乡、朋友的员工,两周内到人事部备案登记,否则,凡是经调查证实却未备案者,将即刻辞退且不予支付任何赔偿金。上述通知发出后,张某向其所在部门全体员工宣布,但其本人并未如实向公司申报与刘某的亲属关系。2008年11月28日,乘保安脱岗、大门敞开之际,刘某利用电动车携带三袋手机塑胶件出厂,被110当场拦截抓获。为此,公司将刘某立即除名。2008年12月3日,某塑胶模具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嗣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塑胶模具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发布的要求全体员工申报亲友关系的《通知》系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的体现,张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其明知该《通知》内容的情况下,拒不按照《通知》的要求申报亲属关系,致使公司在仓库这一关涉公司重大利益的特殊岗位未能做出及时、合理的人事变动与安排,给仓库的有效管理带来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刘某盗窃行为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并且,张某作为刘某的直接领导,其在明知仓库管理的重要性及公司保密制度规定的情况下,而在刘某的盗窃行为发生前未能正确判断并有效预防,在盗窃行为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其怠忽职守、严重失职之不作为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公司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寄语】用人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权制定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只要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并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此系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对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予以遵守,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