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须符合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条件。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另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典型案例
劳动者工亡时其亲属未达到享受供养抚恤金的条件,即使今后条件发生变化也无法再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
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6月20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1年8月6日,陈老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查,陈老汉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2014年7月26日,陈老汉年满60周岁。其于2015年3月2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科技公司不同意陈老汉的诉讼请求,主张陈某某死亡时,陈老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陈老汉年满60周岁后要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因工死亡,而陈老汉2014年7月26日才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故对陈老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7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