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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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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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典型案例四 宝钢公司诉某市宝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49次举报


  【基本案情】宝钢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享有“宝钢”驰名商标专有权。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名字叫宝钢为由,申请注册成立“某市宝钢公司”,经销钢材,宝钢集团份商标侵权为由将“某市宝钢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宝钢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宝钢”文字不足以造成公众误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损害宝钢集团、宝钢股份的“宝钢”商标和企业字号的良好信誉。判决驳回宝钢集团的诉讼请求。宝钢集团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市宝钢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钢”字号。

  【典型意义】公司名称反映公司的组织形态,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应合理避让知名的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更不能以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为由,与知名的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混同,不同市场主体的字号如果相同,必然引起公众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合理怀疑,本案判决在全国对此类名称混同纠纷的处理,有正确的导向作用。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