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是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盼盼”驰名商标专用权人,河南省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福源食品公司产品包装高度相似。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河南省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60万元。福源食品公司、河南省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法官向当事人分析了调解的利弊和诉讼风险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河南省某公司不仅将赔偿额提高至100万,更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福源食品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违反,自愿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二审认为福源食品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河南省某公司因侵权所得的收益均难以确定,可酌情判决赔偿数额。河南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长期在福源食品公司任职,双方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说明该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不仅侵犯商标专用权,更仿冒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侵权情节严重。参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如此调解,福源食品公司作为侵权受害者,不仅得到高额经济赔偿,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更约定了高额的再侵权赔偿金,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