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拜耳公司系位列世界五百强的着名企业集团,业务覆盖全球,拥有世界着名的“拜耳”商标,河南某企业将自己企业的名称登记为某市拜耳药业有限公司,拜耳公司以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上诉后,省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与人们身体健康密切相关药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药品作为对身体健康有着特殊治疗作用的商品世界各国均建立了严格监控体系,药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是知识产权案件中且较难以判定的纠纷,且此案又涉及全球大型跨国企业在华知识产权的保护,引起拜耳公司高层及德国驻华使馆的高度关注。本案中河南某企业把“拜耳”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对此行为性质的界定,尽管相关法律已经明确,但在现实中,要杜绝此类行为,更需要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竞争观。本案通过调解虽减少了一审判决对拜耳公司的赔偿数额,但是加重并限制了广汇公司股东、高管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组织或个人再次侵权的责任,为杜绝再次侵权的发生提供了保障,也为此类案件的调解提供了示范。该案入选《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十大关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