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宗某、黄某雇佣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千万元。
法院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宗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共2704万元。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该案系我省第一起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例,28名被告人除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处罚金2704万元,使造假不仅不能获得利益,还要承担巨额罚金。本案犯罪数额之高、危害之深、影响之广、判处的罚金之高,在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罕见。该案的审理,保护了知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震慑了食品安全犯罪,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14075件,共审结各类知识刑事案件共9839件。2013年12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2014年4月,该案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也是唯一一件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