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冯某介绍晋某从秦某处以7万元价格购买一男婴。冯某从秦某和晋某处分别获得好处费5000元和6000元。新乡中院二审认为,冯某积极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信息,参与买卖儿童,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在当代中国的家庭结构中,四位老人、两位父母加上一个孩子的“421”模式最为普遍,孩子是一个家庭的中心。所以,拐卖儿童犯罪给一个家庭带来的痛苦尤其深刻,幸福的家庭因孩子被拐卖而崩塌、破裂,父母、老人往往因此陷入终生的痛苦不能自拔甚至失去生命。因此,全省法院对拐卖儿童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予以打击。本案的冯某是被拐儿童买卖双方的居间介绍人,正是他从中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了交易的成功,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可小视,新乡中院依法认定其系主犯并处以较重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此类犯罪、坚决维护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