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9月,社旗县的于某到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大众牌家用车。车辆内饰配置应为驾驶席座椅腰部支撑、真皮座椅。10月份于某提车时,实际到货的车辆座椅配置为织物面料。经双方协商,汽车销售公司更换真皮座椅并按原订购价提车。后真皮座椅存在质量问题,该销售公司再次更换一套,又出现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该销售公司支付于某赔偿款及交通费共计1.7万元。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所谓真皮座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该销售公司应当承担向消费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