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国庆节期间,南阳市民吴女士到某大型超市购物。在经过正在拖地的保洁员旁边时,吴女士不小心踩到拖把绊倒摔伤骨折。20天后吴女士出院。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超市承担吴女士损失的50%,最终超市赔偿吴女士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官说法:法官解释说,《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女士本人在逛商场时也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踩到拖把,因此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