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某持有山字第某某号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3月,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为史某某办理了该房转让登记并向史某某颁发了山字第某某号房产证。经鉴定史某某向焦作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的房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中卖方“赵某某”的签名、指纹系伪造。史某某所持有的署名出卖人“赵某某”的合同、收条中赵同山的签名也属伪造。山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因未尽合理审慎职责使赵某某的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焦作市房产管理局赔偿赵某某房屋损失68850元。房产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房屋属人民群众的重大财产,房屋登记机关责任重大,在登记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房屋登记机关未尽到合理审慎职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