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沁阳市政府着手对原欧亚商堡进行拆迁,姬某某的房屋在该拆迁范围内。在未与姬某某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2006年1月13日,沁阳市人民政府发布限期搬迁公告,要求被拆迁人于2006年1月14日24时前自觉搬迁自己的财产,逾期未搬迁的,由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迁。后姬某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姬某某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赔偿损失。该案焦作市中级法院指定温县法院异地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沁阳市人民政府在与姬某某就欧亚商堡27号房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未进行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将该27号房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沁阳市人民政府赔偿姬某某人民币278500元。双方上诉后,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房屋拆迁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对房屋的公平补偿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以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政府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拆迁问题,有权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