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9月4日,焦作路政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某某运输公司的货车进行检查,认定该车车货总长19.45米,超出限定值1.45米。依照《公路法》49条、第50条、第76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某某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某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山阳区法院认为,焦作路政处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焦作路政处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适用有关对被处理行为或者事项定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焦作路政处适用《公路法》第49条、第50条、第76条规定认定某某运输公司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某某运输公司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但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数额。法院判决撤销焦作路政处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