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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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典型案例】淘宝差评,店家直接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差评,看法院如何审理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96次举报

 案情】

2014年11月1日王某在申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订购了一条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王某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王某又追加评论了不满感受。2015年3月,申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撤销在其宝网店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

【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故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申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某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从申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王某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不属于网络侵权行为。故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1.差评行为属于买家的自由行为选择范畴

买家评论主要涵盖两部分内容:一是买家对商品的评级,即好评、中评抑或差评;二是买家对商品的评论内容,即买家购物后将自己的购物体验用文字描述的形式在网店评论栏中予以表达。给予好评、中评抑或差评完全属于买家的自由行为选择范畴。本案中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某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即便是评论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只要这种主观性未超越一般人通常行为的范围,卖家则无权予以干涉,因此,申某要求王某删除评论内容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2.王某的主观目的并非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

关于王某的差评行为及评论内容是否侵犯到申某网店的商誉,关键在于分析王某的主观目的是否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本案中,王某完全是凭借自身的购物体验对裤子作出的评价,并非主观上存在恶意诋毁的故意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因此不属于侵权行为。

3.差评行为的侵权责任界限在于区分普通差评与恶意差评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恶意差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来自职业差评师的恶意差评。这些职业差评师靠给中差评来获取经常性收入,利用网络平台对卖家商品进行恶意诋毁来影响卖家商誉,同时以此要挟卖家,在获得经济利益后删除差评。该类差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侵权行为,严重的甚至触犯我国刑法。二是来自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差评行为实施主体是同行竞争对手,其目的在于削弱具有竞争关系的卖家诚信度,以降低其市场份额,显然该类差评行为侵犯了其他店主的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两类属于比较常见的典型恶意差评,属于侵权行为。本案中,王某收到商品后给予差评,是基于自身购物的真实体验,并非出于某些不正当的目的,因此,不属于上述恶意差评的情形。

综上,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规范网络购物行业的信用体系构建具有积极作用,即在肯定买家差评自由权利的同时,对买家差评行为的侵权责任界限作出划分标准。

 (来源:点滴品读法律)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