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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海轮碰撞事故索赔
2010年5月2日,某A海运公司所属的“海×轮”与B公司所属的“世纪××轮”在成山头附近海域发生碰撞事故,“世纪××轮”沉没。 A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B有限公司以沉船打捞以及清除溢油污染源发生的费用不属于限制性债权为由提出异议。青岛海事法院准许A公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审裁定。
据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将特定的责任人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额度内,使责任人对自己未来风险有明确的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