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货物损失起诉索赔
青岛某贸易公司将三票货物交与某航运公司运输,该航运公司虽然签发了提单,但提单抬头的承运人为另外一家海运公司,右下角写明这一海运公司为代理签发。后来因为货物损失,贸易公司提起诉讼,诉航运公司进行赔偿。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虽然提单抬头承运人为海运公司,但因为海运公司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所以航运公司应为承运人,航运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向贸易公司交付货物之前,有保管照料货物的责任,其无法向贸易公司交付货物,应当承担相应货物价值及其利息的赔偿责任,而这家航运公司的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