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船运大豆卸货发霉
2004年4月,深圳某粮食集团从某谷物公司购买的5.5万吨巴西大豆装上希腊籍货轮。某谷物公司与货船所属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并约定了仲裁和法律适用条款。但卸货过程中发现七个货舱货物均有不同程度的变色、霉变,粮食集团起诉要求货船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大豆货物在海上的安全储运与大豆的自然特性、航程长短、通风措施以及海上环境因素等有关。大豆品质适合于海上运输的要求,货轮的通风措施并无不当,货损的发生与部分货舱装货时雨中作业有关,但主要因货物在船舱滞留时间过长所致。法院认定货船公司对货物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粮食集团货物损失3979.3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