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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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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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典型行政案例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68次举报

案例7:仇树英诉平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平原县王凤楼镇后王村村民仇树英和丈夫张喜春因小麦直补款问题,与本村村文书王桂贞发生争执并动手,张喜春和王桂贞均受伤,经法医鉴定,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平原县公安局接到王桂贞报案后,对王桂贞受伤一案立案受理,经过调查等程序,作出王桂贞所受伤害系仇树英所为的认定,并对仇树英作出平公(治)行罚决字〔2013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仇树英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虽存有瑕疵,但并不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判决驳回原告仇树英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王桂贞伤情鉴定书中载明其伤情“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但证人证言均称王桂贞脸上的伤系仇树英用手抓伤,与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的鉴定结论不符。被诉处罚决定为“行政拘留十五日且罚款500元”,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履行该程序。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评析】该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同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要程序,应当属于程序违法而非瑕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