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 免责条款未说明,即使投保人声明理解,亦不生效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予提示、解释和说明的,即使投保人签署投保书并声明理解免责条款,该条款亦不产生效力。
标签: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明确说明
案情简介:2010年,周某驾驶刚买4天的新车与他人发生事故,交警认定周某全责。保险公司赔偿6万余元交强险后,以被保险车辆未办理车辆登记属保险合同免责事由、周某在投保单上声明已对免责条款“充分理解”为由拒赔。周某提供汽车销售公司当时刚上岗1个月的销售顾问丛某证人证言,证明周某当日下午5点离开汽车销售公司,保险条款直到下午6点左右才打印出来,且一直放置丛某处,直到保险事故发生,周某才取得保险条款。
法院认为:①周某投保时虽签署投保单并声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但证人丛某证实在投保时未向周某送达保险条款,亦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而保险公司对丛某证人证言未提异议。丛某在向周某销售汽车和保险时,刚上岗1个月,自己对免责条款内容和含义尚不清楚,根本无法向周某解释和说明免责条款。②依《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保险公司确实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解释和说明情况下,即使周某签署了投保书并声明理解,该免责条款亦不能生效。③但周某在购买新车后4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牌照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规定,对造成免责条款无效和保险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判决交强险赔付之外,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损失的70%即9万余元。
实务要点: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解释和说明义务情况下,即使投保人签署投保书并声明理解免责条款,该条款亦不产生效力。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156号“周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周志成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签署投保书的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金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2/84: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