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赵昌权强奸案
【案情概要】
2016年8月间,被告人赵昌权在明知其继女赵某某(女,12岁)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的暂住地内,先后3次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昌权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以强奸罪判处赵昌权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评析】
本案系一起家庭悲剧,被害人一直以为赵昌权就是亲生父亲,赵昌权也象亲生女儿一样对待被害人。被害人母亲发现女儿被性侵后,不顾赵昌权恳求,选择报警,并与赵昌权离婚。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赵昌权表示非常后悔,希望自己能早点出狱进行赎罪。赵昌权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撕裂了一个健康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