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文强奸案
【案情概要】
被害人张某(女,1998年1月17日生)系陈伟琴之女,被告人姚建文与陈伟琴除系表兄妹关系外亦系同居关系。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姚建文利用其与被害人张某已实际形成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新村某地,采用恐吓及精神胁迫等手段,多次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两性关系。2015年4月20日,被害人张某以微信形式将其被被告人姚建文多次强奸之事告知其父张俊良。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姚建文仍通过短信形式对被害人张某进行精神胁迫,要求被害人张某放其一马。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建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恐吓及精神胁迫等手段,多次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姚建文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评析】
被告人姚建文与被害人之母具有同居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被害人及母亲在经济上对被告人有一定的依赖性,被告人正是基于此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受害人屈服。这种性侵害,隐蔽性较强,社会危害更大。人民法院坚决予以从严惩处,最大力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