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恒谷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情概要】
被告人黄恒谷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期间,明知被害人兰某某(女,2002年7月28日生)未满十四周岁,先后两次在江阴市华士镇某暂住地房间内,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奸淫。另外,被告人黄恒谷于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2月期间,在上述地点,先后两次采用摸胸部等手段,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猥亵。
被害人兰某某系被告人黄恒谷妻妹的二女儿,但自小过寄给黄恒谷夫妇,2011年上半年至案发,黄恒谷夫妻与被害人兰某某在江阴市华士镇共同生活。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恒谷明知与自己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不满14周岁,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之进行猥亵,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且从重处罚。遂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恒谷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官评析】
被告人黄恒谷既是被害人兰某某的姨夫又是其监护人,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性侵未成年的被害人,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坚决予以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